法律论证的逻辑和语用分析构成了目前该领域研究的核心视域。论证诉诸言说,而言说的表述与意义,源于论辩主体整合多重语境元素而组织语义符号的过程。因此,本文强调论证领域中的互动式论证,从多主体论辩的角度来分析推进论辩规范性的认知路径,而在谈及法律论证时,主要强调的是主体在证成立场当中的论辩思维。语义符号纳入到论者的认知系统、假设情境和论题识别过程中后,构成规范性引导下的对话前提。认知规范性强调一种从因果关系,或者假设情境导出的相关关系。关联论辩语境中可被适用的有效依据,意味着对论辩效果多元的可能性空间保持开放态度。论者本身具备的内在的个性化元素,在融入言语行为中的同时也在重构论辩效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目前学界鲜有从认知视角分析法律论辩规范性的研究,但这个问题对于建构论证有效性的意义不容忽视。
(一)认知规则的定位
认知规则在法律论辩中的意义,即依据情境识别、信息组合、论题变迁与效果认同而形成论辩认知的规范要件,及其在对话规则的检验中如何反馈和调整。认知规则对论辩行为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直接、具体和鲜明。论证效力评价需要依据对语境—通常情况下是某种利益格局—的认知模式和期待为前提。通过这些认知要素,可以引导进一步的认知和行为。认知规则应对特定情境的被动性,决定了其结构表达主要依赖于“如果—那么”的条件句()结构,事实上,条件句可以涵盖任一规则的规范模型,以涵盖规则确定者的规范性期待。在假定该预设条件句为真的情况下,ShimanofF认为,规则通过特定的道义逻辑变量,可以指称特定场域在应然性层面上是“应当”、“必须”、“可以”发生,来对应论者针对该情境的认同程度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变动的态度。认知层面的论辩言说规则,主要涉及主体面对现实情境的信息处理方式。
法律论证认知规范性的前提,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动态语境下的关联要素具有多元性乃至无穷性。即使如此,论者仍然要预先确立某种程度的情境共识作为确认前提效力的“承诺集合”;第二,法律对话中对论辩规范性的认知,不但检验他们对语境回应的能力,还需要通过条件句的假设性感知,预测对方回应因循的认知的模式;第三,对论辩恰当性的评价,通常涉及论者对论证规则识别、认知与遵循状态的评价。论者可能遇到对方态度转变和议题偏离的意外情形,从而引发裁判者的打断甚至误解等论证互动的谬误类型。
(二)法律论证规则对认知语境的依赖
1.主体的个体属性与论辩规则体系。尽管法律论辩强调规范性和一致性要求,以及论辩话语的严谨与审慎,论者自我深受文化积淀等影响的性格或品质等要素仍然无法忽视。它们使论辩规则的认知可能具备极具个性的表现。例如,坚守礼仪原则的论者,通常将话语表述的友善性视为比逻辑性和思辨性更加重要;内向或者害羞的论者可能更倾向于回避尽管具备有利于己方的,具备更强说服力,但却可能包含激进性、进取性甚至侵略性表述的依据或者理由;信仰功利主义的论者可能对策略性论辩的言说模式抱有更加宽容的态度,从而认同某些可能引发诱导效应的方式,等等。引导论辩思维的规范性要求,显然无法回避上述个体属性的影响和干扰。如果在研究当中忽视或者省略这些要素,就无法切实和完整发掘认知规范性引导在法律论证当中的意义。强调论者的个性化认知风格在言说互动当中的,有助于区分和辨明理性与非理性的论辩陈述以及信息模式对论辩意图的影响。
2.规则适用频率和顺位。论辩规则体现和反应出来的问题模式,如果频繁地或者首先为论者视为关键对象,那么该项规则通常能够得到主体共同接受。也有学者认为最近适用(recent户的规则相对来说具有情境性优势。这种近期效应能够优先地,或者对论者的规范性认知和理解发挥激发效果。论辩情境的变动通常引起论者注意力的转移,而最近的变动最能引起主体在期待某种规范性效果的时候的关注。比如当论者被对方指出存在多重问题谬误时,论辩效力推进中的反驳重点可能会倾向于对隐含前提的检验。
3.预设或假定情境的认知模式。作为规则基本陈述模式的条件句“if ……then”要求假定情形的判断符合规则预设的情境要件。在司法裁决针对特定事实作为小前提的演绎推理当中,这种情形依赖证据的完善性、充分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予以重构,并在共同确认的法律规则淦释和理解前提下确认合法裁判结果。然而,事实情境和假定情境在商谈互动当中,两者之间并非完全相符,而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对应不同向度的差异之处。在法律商谈的语境下,规则对应假定情境的吻合程度决定了该规则的适用价值。比如诉诸情感和诉诸人格的论证,往往是在假定情形为证据重构之后,在小前提建构上已经达成共识之后才有更大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