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具备高中、中专等专业以上学历且通过国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2)法学本科以上学历;(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监察事务,司法行政业务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其中后两种情形可按照考核程序不需实习直接向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考核意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一种情形须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期满6个月后经鉴定合格后提出申请。
1.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学历较低。根据上述法定准入条件可知,法学本科学历是较高学历,但法学本科阶段,有10%左右的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从业证书,这部分大多都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职业,其他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只有少部分考虑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大专以上学历的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人员,离开公务员系统从事自由工作者的寥寥无几。其他高中或者中专毕业的,只有少部分知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职业,加上需要通过执业考试、考核,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也不是很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上述后两种情形的人数居多,而且近年来随着竞争的劣势突显,执业人数也相继减少,队伍普遍学历不高。
2.管理混乱无序,以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身认同感不高。在经历20年的辉煌发展后,基层法律服务者因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等诸多因素,不仅面临生存压力,许多顶层设计也因地方的不重视与不作为而形同虚设。当年要求两所分离,至今未得到落地解决;无任何法律规定设立直属法律服务所,至今无任何方案加以整顿。在调查中发现,超5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管理者),13%的管理者认为法律服务所的性质界定不明,在工作上被看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人员收入却是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实行自给自足。
财物管理混乱。13.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混乱,10%的被调查人员认为公务员变相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另有3.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法律援助任务太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卷宗材料不齐全以及内部分工不明确等。
合理的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得以长期存续的核心,在管理制度混乱的情况下,其隶属下的人员自当无归属感和自我认同感,无法形成留住人才的有效条件,因此管理问题很大程度是基层法律服务者队伍人员缩减的一个很大因素。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道德素质不高。在调查问卷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重心在于如何维系客户、如何拓展案源、如何营销自己,形成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对于自身职业技能以及专业素养却往往被忽略,执业理想淡漠。对于委托的当事人,存在欺瞒、隐瞒客观事实的现象,甚至敷衍搪塞、泄露当事人隐私、个人承诺骗取信任等,这严重有悖于国家让基层法律服务者存在的初衷。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者存在承揽案源的过程中吹嘘与审判人员或者检察官关系密切,甚至对法官承诺回扣,代理案件时不考虑案件事实,欲依附权力形成垄断等问题。竞争无序现象也严重,如通过媒体等方式蓄意低毁同行,恶意压低代理费用、违规宣传等,这不仅导致自身行业口碑下降,也导致行业内部竞争力下降。